一、辦理條件
總、分支實行統一核算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向主管國稅分局申請增值稅匯總申報納稅企業認定。
申請在省內跨市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的企業,應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并逐級上報省局審批。申請在市內跨縣(市)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的企業,應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報省轄市局審批(涉及地方財政利益調整的,報省局會省財政廳審批)。
二、辦理時限
符合有關條件的同時。
經批準的匯總納稅企業新設立和注銷統一核算分支機構,無論是否在同一縣(市),均應自變動之日起30日內到總機構主管國稅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分支機構情況變化不符合匯總納稅條件的,總機構應在15日內向其主管國稅機關報告。
三、資料報送
1、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申請報告;
2、總、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3、納入匯總申報納稅的《統一核算分支機構清冊》(附表一,分支機構列至區縣級),內容包括分支機構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經營地址、開業時間、是否一般納稅人等情況;
4、納稅人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和財務、會計軟件及操作手冊(一式兩份,一份報有權審批機關,一份留總機構主管國稅機關保存);
5、企業經營管理內控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統及操作手冊,信息管理系統應能實現實時監控、實時數據交換、庫存管理、統一配送等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