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條件
1、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2)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4、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2)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3)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
二、辦理時限
上述企業取得有權部門批準、實際發生業務的同時。
三、資料報送
《一般納稅人簡易征收申請審批表》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