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原有企業所得稅制度和相關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新稅法的出臺,為企業提供了新的籌劃空間。納稅籌劃是成熟的市場經
濟中的市場主體行為,是企業理財活動的一個重要內容。企業應該充分利用新稅法中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準確合理的納稅籌劃,以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那
么,新所得稅法將給高校后勤企業的納稅籌劃帶來怎樣重要的影響,筆者結合后勤企業的經營特點,從以下三方面進行具體分析。
一、對組織形式進行納稅籌劃
新所得稅法規定,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或分支機構應當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而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則以法人為單位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
這一規定,高校后勤實體可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納稅籌劃。假設某高校后勤集團的下屬公司同時存在盈虧兩種情況,則可考慮通過工商登記,注銷原有子公司,
再新設分公司,匯總計算繳納所得稅,在這種情況下具有抵稅作用,匯總納稅比分開納稅更能節省稅金,但分支機構若是獨立法人的子公司,則不能匯總計算納稅,
所交企業所得稅將會更多。
例:假定高校后勤集團公司下設餐飲公司、住宿公司、物業管理公司、建筑安裝公司、醫院等下一級公司,假如在經營中,這些公司有幾家盈利總額2000萬元,
另外幾家虧損總額1200萬元。如果將其均設立為獨立法人,則按新所得稅法規定不可匯總納稅,幾家盈利公司的所得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500萬元,另外幾家
公司的虧損只能用其以后所得彌補。如果將其設立為分公司,則可依法匯總納稅,實現盈虧互抵,匯總后的應納稅所得額為800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200萬
元,減輕了即期稅負300萬元。
二、對收入進行納稅籌劃
對營業收入的納稅籌劃,其重點顯然是推遲收入的實現,從而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使企業資金的周轉更加靈活。高校后勤企業涉及多個行業,我們可以根據不同行
業的特點,對收入的確認時間進行適當選擇。比如,其下的建筑安裝公司從事的建筑安裝業務,持續時間往往超過12個月,應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
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分期確認收入,同樣可以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加企業資金周轉的空間。又如其下的住宿公司有其特殊性,每年學生的入學都在下半
年,那么大量的收費集中在9—10月份,這樣全年收入確認就自然后移,即應納稅額后移,從而延緩了納稅。
三、對稅前扣除項目進行納稅籌劃
稅前扣除主要是指成本、費用的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
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高校后勤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要結合自身的特點,充分考慮這些因素,尤其是要注意新稅法與舊稅法相比有重大變化的部
分。
(一)工資薪金稅前全額扣除
新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此項規定宣告實行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辦法成為歷史,這對企業是一個
非常有利的因素。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對正式在編人員實行“老人老辦法”的人事政策,相對來說,“老人”的工資薪金遠遠超過原所得稅法的計稅工資的1
600元/月的標準。在新條例中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稅前全額扣除,這對高校后勤企業是一重大利好,也在客觀上為企業增加工資薪金支
出,減少利潤分配進而減低綜合稅收成本留下一定的空間。另外,企業在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也可以全額扣除。
(二)具體規定了三項經費的稅前扣除標準
在關于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三項經費”的稅前扣除方面,條例中分別規定了14%、2%、2.5%的限制比例,且規定職工教育經費超過規定
比例的部分可結轉以后年度扣除。而且“三項經費”的計提依據由原先的計稅工資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三項經費”的稅前扣除額增加。高校后勤企業可根據新稅
法的這項變化,用足“三項經費”,特別可加大對職工教育經費的投入。由于高校后勤企業是由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而且涉及到餐飲、住宿、綠
化、維修、醫務等諸多方面,屬典型的多元化經營,而相對來說專業人才缺乏,需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的投入。高校后勤實體可在符合稅法規定的范圍內,根據實
際情況,用好用活政策,降低綜合稅收成本。
(三)固定資產扣除的變化
新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該條例中放寬了諸多限制條件和
標準,在固定資產折舊方面,將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最短折舊年限改為4年,將電子設備的最短折舊年限改為3年。同時,在新所得稅條例中又取消了
對固定資產凈殘值率的統一規定,企業可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預計凈殘值,這就為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打開了更大的空間。
對高校后勤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在享受減免所得稅期間,不宜采用加速折舊法,而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延長折舊期限,
將計提的折舊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成本,從而實現將前期費用后移,這樣將有利于后勤企業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2)在不享受所得稅減免政策期間,盈利
企業宜采取加速折舊法,使折舊費用前移,應納稅額后移,增加納稅人前期的現金流量,相當于從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如果企業虧損,則不宜采取加速折舊
法,否則只會加大每年虧損的數額,而該虧損額只可用今后5個連續納稅年度的稅前利潤來彌補,導致以前年度的虧損不能全部彌補或最大限度的彌補,從而給后勤
企業帶來不利后果。
(四)對安置特定人員工資加計扣除的納稅籌劃
新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該政策由原只有民政福利企業才能享受,放寬到只要具有規定行為的所有企業都可享受。
高校后勤企業可合理配置下崗失業人員,享受加計扣除稅收優惠。在后勤企業存在大量下崗人員可以勝任的崗位,比如衛生保潔、餐飲服務、維修等,而且錄用這些
人員與錄用一般人員在工資薪酬成本上差別不大。若錄用50名上述人員,年工資性支出預計為100萬元,如果稅法中明確企業可按支付上述人員工資總額的
50%加計扣除,公司可加計扣除50萬元,降低的稅收成本即減少的現金流出為50×25%=12.5(萬元)。
總之,我們一定要認真解讀新稅法,把握其要點,分析、比較新舊所得稅法之間的異同,并結合高校后勤企業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調整和籌劃各種涉稅行為,降低高校后勤企業的納稅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