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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災保稅貨物如何辦理后續手續 | | | 受災保稅貨物如何辦理后續手續
加工貿易受災保稅貨物(包括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在運輸、倉儲、加工期間發生滅失、短少、損毀等情事的,加工貿易企業應當及時向主管海關報告,海關可以視情派員核查取證。
(一)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加工貿易受災保稅貨物,經海關核實,對受災保稅貨物滅失或者雖未滅失,但完全失去使用價值且無法再利用的,海關予以免稅核銷;對受災
保稅貨物雖失去原使用價值,但可以再利用的,海關按照審定的受災保稅貨物價格、其對應進口料件適用的稅率計征稅款和稅款緩稅利息后核銷。受災保稅貨物對應
的原進口料件,屬于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環保總局及其授權部門進口許可證件管理范圍的,免于提交許可證件。企業在規定的核銷期內報請核銷時,應當提供下列
證明材料:
1. 商務主管部門的簽注意見;
2. 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賠款通知書或者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有關檢驗檢疫證明文件;
3. 海關認可的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二)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加工貿易企業因其他經海關審核認可的正當理由導致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在運輸、倉儲、加工期間發生滅失、短少、損毀等情事的,海關憑商務主
管部門的簽注意見、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和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賠款通知書或者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有關檢驗檢疫證明文件,按照規定予以計征稅款和緩稅
利息后辦理核銷手續。本款所規定的受災保稅貨物對應的原進口料件,如屬進口許可證件管理范圍的,企業須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有關進口許可證件。本辦法第四
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免于提交進口許可證件的除外。 | | [返回] [打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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