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依據:
(一)《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國家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經營印刷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印刷企業,允許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資企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制定。
(二)《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申辦材料:
《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第七條: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應先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文件:
(1)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申請書(“關于申請設立XX印刷企業的請示”);
(2)各方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項目建議書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①各方投資者的名稱、住所;
②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及投資總額;
③各方投資者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④擬購設備清單。
(3)各方投資者的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和資信證明;
(4)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擬投入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確認文件;
(5)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辦理時限:
(一)市級新聞出版行政機關自正式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向省新聞出版局提交正式請示文件及相關附件;
(二)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三)省新聞出版局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由局政務大廳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市級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市級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
收費標準:8元/證
收費依據:《印刷業管理條例》、蘇財綜[2004]94號
辦理流程:
(一)申請單位向所在地市級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市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后報送省新聞出版局;
(二)局政務大廳收件,初審申報材料,一次性提出補正材料要求,完備后出具受理通知書,并移送局印刷業管理處;
(三)省新聞出版局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四)省新聞出版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并由政務大廳通知市級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告知申請人
受理條件:
《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第六條: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的中、外方投資者應當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并具有直接或間接從事印刷經營管理的經驗。
(2)外方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①能夠提供國際先進的印刷經營管理模式及經驗;
②能夠提供國際領先水平的印刷技術和設備;
③能夠提供較為雄厚的資金。
(3)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4)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元人民幣;
(5)從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中外合營印刷企業,合營中方投資者應當控股或占主導地位。其中,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中外合營印刷企業的董事長應當由中方擔任,董事會成員中方應當多于外方;
(6)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7)審批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除依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其他事項:
(一)申請人持省新聞出版局的批準文件向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二)申請人持《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江蘇省設立印刷企業籌建表》到省新聞出版局申領《印刷經營許可證》(籌建)。省新聞出版局自收到申請人領取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發《印刷經營許可證》(籌建)。
(三)申請人持《印刷經營許可證》(籌建)申領工商營業執照。
(四)待籌建完畢后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驗資報告原件、設備發票(復印件),廠房產權證明、市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實地勘察表、《印刷經營許可證》(籌建)等材料,經省新聞出版局現場核驗后,換領《印刷經營許可證》方可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五)受理告知部門:江蘇省新聞出版(版權)局政務大廳
審核承辦部門:市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
審批承辦部門:江蘇省新聞出版(版權)局印刷業管理處 |